国际儒藏︱國際儒藏韓國編四書部编校條例 國際儒藏韓國編四書部编校條例 一 本部收録韓國成均館大學校大東文化研究院編纂的韓國經學資料集成中注解闡釋四書的漢語書籍或篇章,計大學著作一百二十三種,中庸著作一百二十種,論語著作一百一十六種,孟子著作一百零五種,總計四百六十四種。本部分類仍照韓國經學資料集成,按四書分爲‘大學卷’、‘中庸卷’、‘論語卷’、‘孟子卷’,卷内篇目按作者生年先後順序排列,篇幅較長著作的次序適當調整以避免跨册。 二 原稿所引中國書籍文字在審校過程中據通行權威版本覈校,所引韓國書籍或著者行文無書可校者據上下文義給予理校。原稿筆誤、筆畫增減及變體,刊寫舛錯徑直改爲正字,不出校記;虚字及四書及章句、集注原文舛错用圓括號標識衍訛,用方括號標識原稿脱字或校勘正字,不出校記;屬著者失誤或他書校勘異訛出校説明,並在正文中用圓括號標識原稿衍訛,用方括號標識原稿脱字或校勘正字。校記文字用當頁脚註形式,不録版别。 三 各書冠以原稿題解。原稿重出題解予以編輯整合,並適當吸收點校者和中國當代的研究成果,簡述作者生平、思想、著作及評價、影響等情況。原題解作者署名予以保留以存原貌。 四 文字繁體豎排,以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漢語大字典所列繁體字爲標準,並參考其他專業工具書和國家有關文字規範酌定。 五 原稿中的古今字、俗體字、常用字之異體及生僻異體字、缺筆避諱字均改爲規範正體字,保留通假字、避諱正字。 六 原稿有倒乙、删除等符號,一律據以改正原文,不保留符號,不出校記。原文有塗改者,只録改正後的文字,不出校記。原稿文字殘缺及難以辨認者,以‘□’代替,一字一‘□’。原稿中用來區别經注,表示小節、另起、起訖等意義的小字‘止’、‘〇’等符號,予以保留。 七 原稿中雙行注文均改爲單行小字,宋體文字之下爲仿宋體,仿宋體文字之下爲楷體。夾注、眉批用小五號楷體,排在所批句子、段落之後。原稿表示尊敬或謙卑的提行、抬頭、空格和小字等形式不予保留。 八 標點符號依照古籍整理成例,並照顧現代閲讀習慣。除一般原則外,酌用分號、嘆號、問號,不用破折號、省略號、間隔號、著重號、連接號。書篇名用曲綫標識、專名用直綫標識。 九 原稿無論是選篇還是完整書籍,均按獨立單位處理版式。 十 各書前扉頁僅載題目、著者及點校、覆校、審訂人員等項,審校人員因分工複雜不予著録,不標國籍者皆係中國人士。 十一 各卷第一册均録編纂整理人員名單、编校條例、序言、目録。 十二 各卷各册目録排序以當卷當册内容優先爲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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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儒藏︱國際儒藏韓國編四書部编校條例 國際儒藏韓國編四書部编校條例 一 本部收録韓國成均館大學校大東文化研究院編纂的韓國經學資料集成中注解闡釋四書的漢語書籍或篇章,計大學著作一百二十三種,中庸著作一百二十種,論語著作一百一十六種,孟子著作一百零五種,總計四百六十四種。本部分類仍照韓國經學資料集成,按四書分爲‘大學卷’、‘中庸卷’、‘論語卷’、‘孟子卷’,卷内篇目按作者生年先後順序排列,篇幅較長著作的次序適當調整以避免跨册。 二 原稿所引中國書籍文字在審校過程中據通行權威版本覈校,所引韓國書籍或著者行文無書可校者據上下文義給予理校。原稿筆誤、筆畫增減及變體,刊寫舛錯徑直改爲正字,不出校記;虚字及四書及章句、集注原文舛错用圓括號標識衍訛,用方括號標識原稿脱字或校勘正字,不出校記;屬著者失誤或他書校勘異訛出校説明,並在正文中用圓括號標識原稿衍訛,用方括號標識原稿脱字或校勘正字。校記文字用當頁脚註形式,不録版别。 三 各書冠以原稿題解。原稿重出題解予以編輯整合,並適當吸收點校者和中國當代的研究成果,簡述作者生平、思想、著作及評價、影響等情況。原題解作者署名予以保留以存原貌。 四 文字繁體豎排,以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漢語大字典所列繁體字爲標準,並參考其他專業工具書和國家有關文字規範酌定。 五 原稿中的古今字、俗體字、常用字之異體及生僻異體字、缺筆避諱字均改爲規範正體字,保留通假字、避諱正字。 六 原稿有倒乙、删除等符號,一律據以改正原文,不保留符號,不出校記。原文有塗改者,只録改正後的文字,不出校記。原稿文字殘缺及難以辨認者,以‘□’代替,一字一‘□’。原稿中用來區别經注,表示小節、另起、起訖等意義的小字‘止’、‘〇’等符號,予以保留。 七 原稿中雙行注文均改爲單行小字,宋體文字之下爲仿宋體,仿宋體文字之下爲楷體。夾注、眉批用小五號楷體,排在所批句子、段落之後。原稿表示尊敬或謙卑的提行、抬頭、空格和小字等形式不予保留。 八 標點符號依照古籍整理成例,並照顧現代閲讀習慣。除一般原則外,酌用分號、嘆號、問號,不用破折號、省略號、間隔號、著重號、連接號。書篇名用曲綫標識、專名用直綫標識。 九 原稿無論是選篇還是完整書籍,均按獨立單位處理版式。 十 各書前扉頁僅載題目、著者及點校、覆校、審訂人員等項,審校人員因分工複雜不予著録,不標國籍者皆係中國人士。 十一 各卷第一册均録編纂整理人員名單、编校條例、序言、目録。 十二 各卷各册目録排序以當卷當册内容優先爲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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