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批代销
商业部门接受生产部门的委托,根据双方协商议定的价格,代理生产部门的批发和推销业务。1982年上半年开始,在国营商业与国营工业之间衔接与推行。其办法是: 国营商业部门不是把商品收购进来,而是接受国营工业部门的委托,代理工业企业批发和推销; 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 商品售出以前,仍归工业企业所有,售出以后,办理货款结算;商业企业从商品销售款中按工商双方协商的一定比例收取代批代销手续费。商业部门开展代批代销业务,可以弥补工业自销力量的不足,协助工业部门扩大长线产品的推销,避免产品积压,并有利于防止商业包销所产生的弊病。代批代销的商品范围,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允许工业自销的那部分产品,即计划收购产品中按规定自销的部分; 订购、选购合同以外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