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井田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井田论 220 井田论战国时孟轲关于井田的理论,见05148孟轲。 ☚ 重本抑末 开源节流 ☛ 井田论相传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土地制度。战国时期孟子给予高度评价。《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其他如《周礼》、《礼记》、《汉书》等传注中都有与其相似的记载。因把土地划为“井”字形,故名。据说中国古代土地为国家公有,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男成年受田,老死还田。后世有人主张恢复孟子所说的井田,也有人仅借此提出改革土地制度的设想。 井田论 井田论战国以来历代思想家关于井田制问题的议论。井田制相传是古代的一种土地制度。战国时孟子最先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的描述,《孟子·滕文公上》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孟子所推崇的井田制不仅仅只是井田制的土地划分,还包括生产、分配方式及治理之术。西汉初,博士韩婴将《孟子》井田图案予以补充,董仲舒也称“秦用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 东汉何休进一步充实其内容,并加以润色。魏晋以后,人们将《周礼》 中所谓“井牧其田野”解释为农村实行过井田制,并将《周礼》中的沟洫制度融合于孟子的井田图案,说每百亩田、每一井田的四周都有沟洫涂径环绕,把井田描绘成阡陌纵横、沟川环绕的图景。孟子在描绘井田制时曾对其大加推崇,以后历代思想家不断对其发表议论,使其成为有关土地制度问题的重大议论之一。因孟子的井田构想存在颇多矛盾和空想性,本身无实现的客观基础,致使后世论井田者众说纷纭,形成各种对立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井田制在古代是否存在过、具体情况和性质如何、是否为一种理想的土地制度、后世是否可以恢复等问题上。从汉代到20世纪初,绝大多数思想家相信古代曾存在过井田制,并推崇其为一种理想的土地制度,只有极少数学者否定古代曾有过井田制。向往古代井田理想的部分思想家,认为井田仍可行于后世,但却只提出恢复一夫授田若干亩的制度而放弃构成井田的其他条件。大多数向往古代井田理想的思想家则认为井田制难以恢复,因而设想出种种折衷方案,历史上限田、王田、均田等各种土地方案的倡议者,多自认曾受井田思想的影响,但他们提出的土地方案与孟子设想的井田方案都颇不相同。为证明古代确实存在过井田制,也有不少思想家将主要精力花在弥补孟子井田构想的缺陷上。自20世纪初开始,虽仍有不少人为井田制的存在辩护,如胡汉民肯定井田制是“土地私有前的一种土地共有制度”(《建设》月刊第1号,《孟子与社会主义》),但许多思想家则根本否定其存在的价值。有些学者在确认其历史存在的前提下,对其性质又有村社的土地制度,榨取奴隶劳动的工作单位和赏赐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等几种不同的看法。(参见“复井田论”) ☚ 均贫富 复井田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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