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士澄捕盗案
隋炀帝大业年间(公元605年—618年),发生了一起盗案,炀帝命令于士澄负责追捕。于士澄对稍涉嫌疑者,皆以严刑拷打,刑讯逼供,结果在苦刑之下承认自己为贼者达二千余人,炀帝下令,要“同日斩处”。大理寺丞张元济对此案感到奇怪,觉得一案竟有“盗贼”二千余人值得怀疑,就试着在案状之中寻找疑点。结果发现有六七人在此案发生之日,已先关禁于其他地方,案发后才被放出,因熬刑不过,“不胜苦痛,自诬为盗”。张元济更加坚定寻其究竟的决心,对二千余人一一勘验,其中只有九人在案发时逗留地点不明,其他皆有不在现场之证明,而这九人中,又有四人官人有认识者,知其为平民,不曾为盗。也就是说,全部二千多人中,只有五人有作案嫌疑,尚无确证,余皆为冤枉者。但有关司法部门却以“炀帝已令斩决”为理由,认为不好再“执奏”,怕担抗旨不遵的罪名,竟将二千余人一并杀之。唐太宗贞观四年(公元630年)时,太宗听魏征提及此案,议及狱事,就说,隋炀帝固然无道,但此案责任也不能全怪他,其臣下亦不尽心。君臣之间,“须相匡谏,不避诛戮”,哪能只是一味谄佞,讨好皇帝,希求利誉。如果君臣关系如此,国家哪有不败亡的。最后,太宗就此案说:“朕赖公等共相辅佐,遂令囹圄空虚,愿公等善始克终,恒如今日!”太宗的见解不只是为了开脱皇帝的责任。一宗较大的冤案发生涉及面十分广泛,责任固然有下层官吏的胡作非为,又有上层的昏暗庸聩,还包括其他监督、复核机构不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