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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检察工作成就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检察工作成就

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检察工作成就

1978年,全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遵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开展各项检察业务,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维护全省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一,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是人民检察机关一项长期的任务。全省检察机关重建后,一直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1983年8月以来,根据党中央关于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积极参加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打击了一大批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流氓、重大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从1979年至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犯216952人,决定起诉各类刑事案犯197479人,免予起诉15101人,及时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了全省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同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历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任务。早在1950年,省检察机关就办理过有关经济犯罪案件。1978年以后,随着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日益成为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1980年,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建立和健全经济检察机构,加强经济检察工作的决议,省各级检察机关设置了经济检察机构,积极开展经济检察业务。根据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十几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不懈全面开展了经济检察工作,与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斗争。1985年下半年以来,针对1984年至1985年上半年经济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检察机关在绝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据统计,1982年至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案件16720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5135件,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要案96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5435万余元。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对于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洁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起了重要作用。
第三,依法办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纪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1978年,省各级检察机关复建后,根据《宪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将法纪检察工作提到重要位置,认真开展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1979年至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4206件,其中重大、特大案件508件。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了大量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同时还加强了公民控告、申诉工作,复查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查处了一批欠拖不决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查处这些案件,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了国家法律、法令、政令的统一实施,对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认真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197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经过审查不够法定逮捕条件的14196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2487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对应该逮捕,公安机关未报捕的犯罪分子追捕4176人;对应该起诉,公安机关未提请起诉的犯罪分子追诉1211人。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96件。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开展了对劳改、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1979年至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监管场所干警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意见224639次,查处监所干警犯罪案件63件,办理劳改、劳教人员犯罪案件4478件。同时,加强了对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情况的检察监督,纠正了一大批久押不决的案件;对监外罪犯的执行情况坚持了定期检察,协助有关单位落实监改措施。通过执行检察,保障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改造方针的贯彻执行,维护了监管改造秩序,促进了依法管理、文明管理,提高了改造质量。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自1990年下半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承担了对行政(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了办案工作。两年来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329件,立案56件。各级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机构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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