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改革的方针
天津市农村土地改革是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展和国家形势的不断变化而逐步深入的。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也是逐步完善的。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全国土地工作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949年3月天津市军管会发布《市郊农田土地问题暂行解决办法的规定》,1949年4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问题解决办法》。这时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重点,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关系和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一是支持农民的土地要求;二是没收地主出租土地,废除“二地主”的中间剥削,征收旧式富农出租土地,没收、征收的土地归政府所有,租给农民耕种。
1949年10月,中共中央华北局发出《新区土改的决定》。这时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重点,一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及其封建财产,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及财产的封建部分。给地富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和财产,不再用扫地出门的办法。二是实行中间不动,两头平分政策。废除以人口除土地的绝对平均办法。三是组织以贫雇农为骨干、团结中农及一切劳动人民的农民代表会议及农会,为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
1950年1月,天津市贯彻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指示》,没收地主土地、征收旧式富农出租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自耕农民包括旧式富农雇工耕种土地在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照旧不变。使用城市国有土地一律不再交租,只交纳农业税。凡是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施的农田,一律由原经营者使用。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8月,政务院制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1952年11月,内务部发布《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这时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更趋完善,明确规定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并按照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用量化办法规定每家每户的成分,藉以做好土地分配工作。同时,依具体情况发给土地使用证和所有证。
总之,土地改革的总方针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天津市郊区稻田没收、征收后,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在国家建设未占用之前,分配给农民使用,发给土地使用证。保护小土地出租者和中农的土地及财产,不予征收。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保护富农自耕或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城市郊区使用机器和其他进步设施的农田及农业试验场、菜园、果园等,无论土地所有权有无变更,均由原经营者继续使用。对海洋渔业,减少渔业资本家的剥削,废除堡主封建所有制,把近海滩涂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