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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广西各级人民政权建立后就开始抓法制宣传教育,1953年3—4月间,在全省汉族地区和大部分壮族地区开展了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活动。同时组织大型的宣传贯彻《婚姻法》展览会,到各地巡回展出。农村群众受到初步法制教育。
195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公布,中共广西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部署,在全省各地开展了对宪法草案的讨论。组织5万多名经过训练的报告员下乡下村,宣传宪法草案,组织农民讨论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同年9月《宪法》正式颁布后,及时组织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从1954—1966年“文化大革命”,这段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是通过办案和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通过报刊、黑板报、墙报、有线广播、举办与犯罪分子斗争展览和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各种法律、法规,教育群众学法、守法,依法保障自身的权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制宣传有了新的发展。县、乡镇广播站定期播放法制节目,举办法律讲座;中小学普遍开设了法律常识课,邀请当地领导和政法干部上法制课,文化馆、站也将法制宣传列为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举办各种民族形式的法制文艺、出版黑板报、墙报;不少乡镇设立了法制宣传站,开展法制宣传周(日)活动,由当地领导、法律工作者和政法干警到站进行法律咨询。
1985年5月,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全区各族人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决定从1985年起,在全自治区各族人民中进行5年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村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进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论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与农村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条例、禁赌条例等其它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培训了普法宣传辅导员57万多人,通过办法制夜校,组织群众学习法律;采取分片包干建立联系户送“法”上门;组织宣传队下乡集中宣传辅导,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群众讲解法律常识。至1990年12月,基本完成了5年普及法律常识任务。全自治区2 002万农民中有1 567万多人完成了普法学习任务,占76.4%。从1991年起,又在广西各地继续开展第二个5年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组织群众深入学习《选举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国家税收、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巩固了第一个5年普法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促进了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通过普法教育,乡村的赌博、打架斗殴、偷窃、虐待老人等违法现象大为减少;勤劳致富、家庭和睦、尊敬老人、邻里团结、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大大增多。广大农民进一步发扬了社会主义新风尚,一些地方曾一度受到封建陋习冲击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又得到了实现。早婚、包办婚姻、买卖婚、近亲婚逐渐减少。不少青年男女自动解除了不合法婚约,许多未依法登记的已婚夫妇,主动补办手续。据1990年南宁、梧州、钦州、百色、玉林等地区和南宁、北海市不完全统计,有11万多对放了鞭炮请酒拜堂就算是“结发夫妻”的夫妇,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 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起步和发展   三、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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