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吏诈贼不准留养案
同治五年(公元1866年),直隶有刑书赵举因索诈李奉祥钱文入狱。据查,该犯共索诈赃银八两。直隶总督在审查此案时认为赵犯在索诈时并无恐吓李某的情节,因此比照恐吓索诈八两至十两满徒例,作出以下判决:减一等,拟杖八十,徒二年半,免刺。后又因赵犯亲老丁单,行文刑部提请留养。刑部核审其情节后认为:赵犯的行为,已不属于恐吓索诈,应是蠹役诈赃。所以,按蠹役诈赃六两至十两应作出如下判决:杖一百,徒三年,照例刺字,虽亲老丁单不应准其留养。然而,该督并未遵循刑部意见办案,而是认定刑部意见错误,于是再次咨文提请留养。刑部根据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六月初二日清例认定赵犯不准援例判决,而应按刑部判决立即决定服刑地,服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