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选举法规。1941年8月9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1945年8月22日修正。共14条。规定县公民年满25岁,经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试验或检核及格者,得被选为乡镇民代表会代表。但现任本乡镇区域内之公职人员(各级学校校长除外)、现役军人或警察、现在学校之肄业生,停止其选举权。乡镇民代表选举,由各保保长在本保召集保民大会举行。选举事务由本乡公所指导各保保长办理。各保选举日期及时间,应于选举前5日,由乡镇长分别在各该保保办公处公告之。选举票应由乡镇公所制定并加盖乡镇公所图记,分发各保备用。各保选举人到选举场所后,应在选举人名簿上签名,按签名人数发给选举票。选举用无记名单记式。投票完毕后应即当场开票,当选人以得票数较多者定之,票数相同以抽签定之。候补当选人应以票数次多者充之,其名额与当选人同。选举完毕后,应由乡镇公所指导保长将当选人姓名、年龄、资历、所得票数,连同选举人名簿、选举票、选举经过,送请乡镇长汇报县政府,由县长确定各保当选人、候补当选人后,公布其姓名及所得票数,并通知当选人、候补当选人。当选人愿否应选,应于接到通知书3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愿应选; 当选人不愿应选时,即以得票次多数之候补当选人递补。当选人愿应选后,应由县政府将当选人姓名列册汇报省政府备案。当选人证书,由县政府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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