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工为宫人传信案
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0~655年),有太常寺所属乐工宋四通等为宫人暗中传递消息、信物。高宗知道后大怒,特命处死,并命将禁人替宫人通消息、传物件,违者处死的内容,补入律书中。谏议大夫萧钧上疏谏道:“宋四通等所犯,在新条末附入正律之前,应当按旧法治罪,罪不当死。”高宗览疏,意有所解,亲手书敕称:“朕闻防祸末萌,先贤所重,宫阙之禁,岂可渐驰!但朕今日所为,亦嫌太过,有损国法。且喜得卿谏言,特免宋四通等死罪,配流远州。”封建时代,君主得专生杀之柄,这点连法律也无法限制,于是明君多能自觉地尊重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效力,接受法律的约束,而昏君则以喜怒好恶定人以罪,以诏敕杀人,不受律条与司法程序的制约。本案中,高宗起初末依法处断,但在谏官的劝谏下,能幡然悔悟,回到法治上来,亦属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