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法律对协议离婚的规定
封建社会夫妻协议离婚称为“和离”。《唐·户婚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言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的,不受法律约束。唐以后各朝代均有相似的规定,封建法律的这一规定是积极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妻子并未真正享受这种权利,所谓“和离”也仅仅是丈夫一方的自由。妻子无权提出离婚的请求,一旦妻子背夫出走,封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相反,丈夫可随时休弃妻子,这正如宋代案例集《清明集》所言:“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妻子能否离开夫家,完全听凭丈夫的认可。因此,“协议离婚”在封建社会中仅是徒有虚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