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中国土地法大纲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法规。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共16条。内容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在此原则下,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农村中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债务。分配土地财产的原则和方法是: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乡农会接受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配给个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还规定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等。这部土地法改正了《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纠正了土地改革工作中右的或“左”的错误倾向,保证了土地改革的胜利发展。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颁布。共16条。主要内容: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按人口进行平分。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村人都获得同等土地;也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在平分土地时,要注意中农意见,允许中农保有较高于贫农的土地量。确认了各级农民大会、贫雇农大会及它们的委员会为土改合法执行机关。对于保护工商业、分配土地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处理办法等也做了规定。

《中国土地法大纲》An Outline of Chinese Land Law

1947年9月13日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上通过,同年10月10日公布的土地纲领。全文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各户所有。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等可分土地按标准分配;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湖沼归政府管理。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农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这个大纲在分配土地时,允许中农保有较高于贫农的土地量,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土地。它既适应了农民的愿望,巩固了后方,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全国土改提供了经验。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9月13日由中共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全文共16条。它是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重要立法,以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并具体规定了没收和征收的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中国土地法大纲

101 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改革土地制度的重要立法。1947年9月13日中共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颁布。共16条。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对于没收和征收的范围、界限等作了具体规定,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按人口进行统一平均分配; 也给地主分配土地一份。对中农非本人同意,不能抽出多余的土地进行调剂,允许中农有比贫农较高的土地量。对于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的工商企业予以保护。对于违抗及破坏本法者,组织人民法庭进行审判。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中国土地法大纲

见“法学”中的“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决议公布施行。共16条。主要内容有:1.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并规定了具体没收和征收土地的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2.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不受侵犯;3.维护土地改革的秩序和成果,对一切违反和破坏本法的罪犯,由人民法庭惩处。并对土地、财产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中国土地法大纲

关于中国土地改革的重要文献,在1947年9月13日全国土地会议上通过,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施行。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实行耕者有其田,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废除土改前的债务;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经营权不受侵犯等。它的公布和实施,大大地巩固了解放区,加速了解放战争的胜利。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颁行。确定党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重要文献。共16条。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征收范围和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以及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政策;确定各级农民大会、贫雇农大会及其委员会为土改合法执行机关。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关于土地改革的重要文献。
日本投降后,国内阶级矛盾取代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随着这种形势的发展,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布《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改变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即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对《五四指示》 以来土地改革经验的总结。其主要内容有: (1)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都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2)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允许中农保有比一般贫农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数量。(3)对富农的土地一同平分外,其他财产只征收多余部分。(4)废除乡村中土地改革以前的债务。(5)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不受侵犯。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公布,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办法,而它的实施,使中国的土地斗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1947年10月10日颁布。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按人口进行平分。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村人都获得同等土地,也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在平分土地时,要注意中农意见,允许中农保有较高于贫农的土地量。确认了各级农民大会、贫雇农大会及他们的委员会为土改合法执行机关。对于保护工商业、分配土地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处理办法等也做了规定。这个大纲的颁布给解放区指出了土改方向和办法,满足了全国农民的愿望,极大地鼓舞了农民革命热情,对于巩固后方,保证解放战争最后胜利起了推动作用。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关于土地改革的重要文献。同年10月由中共中央公布施行。共16条。主要内容有: (1)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 由乡村农会接收, 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 按乡村全部人口, 不分男女老幼, 统一平均分配, 并归各人所有。(2)征收富农土地财产的多余部分。(3)废除乡村中一切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指劳动人民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债务)。(4)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 不受侵犯。它是一个彻底地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纲领, 为土地改革规定了具体方针、政策和道路。它的公布使中国的土地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 全国土地会议   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颁布施行,共16条。主要规定: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也由农会接收,并征收富农财产多余部分。还规定土地分配办法: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按人口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使全村各人获得同等土地,也分给地主一份土地。允许中农享有高于贫农的土地量。土地改革执行机关是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和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

☚ 分包单位   契税暂行条例 ☛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为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1947年7至9月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所制定,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批准公布。这次全国土地会议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由刘少奇主持。毛泽东审阅并对大纲和土地会议所作公布大纲的决议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这样,土地法大纲就不但肯定了1946年《五四指示》所提出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五四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因此,这个规定在总体上有利于满足广大农民首先是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也可以避免重复历史上“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错误。但大纲规定的将一切土地加以平均分配的办法,容易导致侵犯中农利益,所以后来在新解放区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土改时就加以改变。在平分土地时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此外,土地法大纲还规定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经营,不受侵犯;并规定了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土改的合法执行机关,规定可以组织人民法庭来保证贯彻土改的政策法令,维护革命秩序。这样就把放手发动群众自己起来打倒地主、取得土地,同由政府颁布法令、支持群众的斗争结合起来,从而保证土改运动得以胜利地进行。毛泽东对土地法大纲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在消灭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原则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这是最彻底地消灭封建制度的一种方法,这是完全适合于中国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的。”(《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250页)《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公布,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在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时候,指引着在封建制度压迫下的亿万农民汇入伟大的民主革命的洪流。

☚ 五四指示   保护民族工商业 ☛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

见“土地法”。

☚ 边区营业税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农业税 ☛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十六条。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土地法大纲规定: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受,连同乡村中其它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乡村农会接受地主的耕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还规定:“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经营,不受侵犯”。此外,还规定了组织人民法庭,以贯彻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施和保障革命的秩序。这是我国土地改革运动中纲领性文件。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7: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