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1959年1月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7次委员会通过。规定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 ❶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 ❷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❸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该规则还就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选定仲裁员以及审理案件的具体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