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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古代反高利贷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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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反高利贷思想

中国古代反高利贷思想

中国很早就出现了高利贷资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官府经营和民间经营实物借贷与货币借贷同时并存。从西周至两宋,一直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官府生息资本。虽然由于官府直接经营高利贷,加上把官府高利贷视为一种“王政”这一假象的欺蒙,中国古代很少出现强烈的反高利贷观点,但披阅历史,的确可以发现点滴或明朗、或隐晦的反对官私高利贷的思想。
先秦 战国时代孟子从其“民贵君轻”思想出发,认为统治者役使“民”不应让他们怨怒,也不能把他们推入高利贷的陷阱。孟子说: “为民父母,使民盼盼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手沟壑,恶得其为民父母也(《孟子·滕文公上》)。《管子·治国》中认为,小生产者们(尤其是农民)所以借高利贷(“倍贷”),是由于统治者徭役不应时和自然灾害,“上征暴急无时”,“泽不必足”。这在一定程度上谴责了乘人之危的高利贷剥削。
汉唐 西汉初年,针对当时高利贷资本侵蚀小生产者(尤指农民),使他们破产流亡甚至沦为债务奴隶的事实,晁错作了有力的揭露。他认为由于政府“急政暴赋,赋敛不时”,使得小生产者们“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汉书·食货志》)。东汉初年,又有人从重农轻商角度出发抨击高利贷剥削:“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是以众人慕效,不耕而食至”(《后汉书·桓谭传》)。他们反对的高利贷专指私人高利贷而言。
隋代 台、省、府、寺和诸州都实行了公廨钱制,官高利贷相当普遍。工部尚书苏孝慈认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忧百姓,败损风俗,莫斯之甚。”因此他提出禁止“回易取利”、“给地以营农”的主张。(《隋书·食货志》)苏孝慈还直接指出“官人争利,非兴化之道”(《通典·职官》),反对官府从事高利贷经营。唐初至于开元天宝年中,来源于官高利贷钱的公廨本钱取息,是唐代国家财政支出主要项目的官俸料钱的重要保证。谏议大夫褚遂良从政府用官“在于择人”考虑,反对任用“专主贾贩”、“惯于求利”的“捉钱令史”,曲折表示了对官府高利贷的不满(《通典·职官》)。当时,高利贷剥削也遍及农村。陆贽叙述当时农民的生活情况说:“人小乏则求取息利,人大乏则卖鬻田庐;幸逢有年。才偿逋债,敛获始毕,糇粮已定。执契担囊,行复贷假,重重计息,食每不完。倘遇荐饥,遂至颠沛,室家相异,骨肉分离,乞为奴仆,犹莫之售!”(《陆宣公奏议》卷1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五》)字里行间,充满对高利贷剥削的痛恨。
宋元 宋代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广泛流行的高利贷信用,称为贷息钱,赊放、称贷等。宋神宗时的韩琦反对王安石的青苗法,认为行青苗法就是“官放息钱”,官府从事高利贷有失体面(《宋会要·食货》)。韦骧曾详细描述了大地主通过高利贷剥削,凭借超经济强制的手段。向农民“取其粟”,“夺其田”,“役其人”的蚕食过程。他认为农民“用之不足,必称贷而益之。春取一半,秋借偿之,经岁不能偿,则又倍之,不幸连年水旱,无所纳贡,则一半之粟俄而为一石矣,一石元粟俄而数十石矣。自一至百,自百至千,计其生业,不足酬其息利,则俄而其田见夺矣。以至举族嗷嗷,老稚转死,其少壮幸生者则就食为佣夫矣”(《钱塘韦先生集》卷18《议井田》)。胡致堂认为“称贷”有“惠民”的一面,也有“病民”的一面,他说:“惠者舒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责其他日之偿也。其责偿也,或严其期;或征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归钱;或贫无可偿,而督之不置;或胥吏诡贷而征诸编民,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文献通考》卷26《国用》)对官府放债取利,苏轼也曾给予批评,认为“恩贷”由于“有司巧为艰阂”,加上“胥吏庸人”的作崇,使民怨恨、绝望。(《文献通考》卷26《国用》)元代,皇帝是最大的高利贷者,元政府也大放高利贷,自上而下,无不从事高利贷放。《桐江续集》卷13《听航船歌》十首之五描写高利贷说:“十千债要廿千偿,债主仍须数倍强。定是还家被官缚,且将贯百寄妻娘。”这反映出当时人们对高利贷的恐惧与忿恨。高利贷猖獗,破产流亡者甚多,这在当时统治集团内部引起极大反响。如王忱请出钱赎贫民因债被没男女。有人为民请命,要求“本利相侔而止,永为定制。”有人上书数千言,痛陈时弊,指出“倚债负,则贾胡不得以子为母。如牸生牸牛,十年千头之法,破称贷之家。”(《元文类》卷68《参政王公神道碑》)这些主张,均具有一定的反高利贷倾向。
明清 唐代以后,由于官营贷故机构的资本因历年烂债甚多,出现严重亏蚀,经办官吏拉拢“捉钱家”(私人贷放业者)提供部分资本与官府合营,“捉钱家”乘机营利,侵蚀官府,从而产生了反对高利贷特别是官府高利贷的观点。明代的丘浚,坚决反对国家从事货币贷放活动,谴责这是不义的行为,但他却认定私人从事货币贷放是正义而合理的行为,应受官府的保护。他反对王安石的青苗法,认为“富国之术,无义不可,而取举债出息之利,则是万乘而为匹夫之事也,……神宗用王安石而行此法,其流祸至于民离散而国破败。”(《大学衍义补》卷25,《市籴之令·青苗法》)为了证明实行“王道”的三代政权不曾从事官府高利贷活动,丘浚将《周礼·泉府》所谓“国服为息”,曲解作以“劳役为息”,即举债者向国家提供一定劳役以为报偿。周忱从维护封建国家的利益出发,指出高利贷的残酷剥削使农民破产流亡,导致封建国家“地利削而国赋亏”,因而反对高利贷剥削。(《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00,荒政部,周忱: 《清设济农仓奏疏》)吕坤在《戒放债》中写道:“从来放债设羊羔,一月三分律有条。色低数短(你)忒酷刻,坐讨立逼是势豪。拶你家财(你)无尽足,当他房地那(肯)宽饶。不杀穷汉安能富,也与儿孙留(些)下梢”(《吕子遗书》宗约歌“戒放债”)。他对高利贷剥削进行了辛辣讽刺和猛烈抨击。
清代,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高利贷剥削更是普遍。尤其是农村,自明代以来由于地主经营放债者甚多而形成的高利贷资本,这时“仿钱典之例”,发展为“以物质谷”。魏际瑞指出:高利贷者“肉视穷民,重利盘剥。或折数折色,少放多收;或抵物抵衣,虚银实契;或垂涎其妻女;或凯觎其田庐;又或贪其蓄产,图其工器,预先放债,临时倍征。甚至串指旗丁,倚借豪势,偿不还契,索取无厌。乘其危急难还之时,合并盘算屡年之负,逼准妻子,勒献家私”(《四此堂稿》卷2《因实禁逼债》)。这生动地刻画出高利贷者对农民剥削的残酷程度;不仅掠夺农民的生产物,而且连农民的土地房屋农具等也被抵押干净,常使农民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杨景仁认为高利贷“时或累民,方其贷也,寄之里胥而多诈冒;及其征也,责之里胥而急追呼 ;或里胥与土豪相勾结,非取息于倍称,则久假而不归。借止一石,偿至十数石而不足;借止一年,征至十数年而未完者!”(《筹济编》)高利贷者玩弄诈术,彼此勾结,借债者一旦落入其中,竟有还不完,偿不清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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