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8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8月26日民政部颁布的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同外国人结婚的人员、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或离婚程序等。《规定》指出,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者按结婚办理。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服刑的人员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8月17日批准并实施,1983年8月26日由民政部颁布。共8条,主要内容: (1)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3) 申请和外国人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必须持有本人的户籍证明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同中国公民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必须持有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本国外交部 (或外交部授权机关) 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侨民必须持有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中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4)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中国公民不得同外国人结婚。(5)对证件齐全的,符合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者,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6)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辖区内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参见 “涉外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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