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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天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天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天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7月29日公布施行。全文共12条。主要内容有:短期融资券是企业面向社会发行的短期债券。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偿还能力,确属短期流动资金需要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发行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是发行融资券的管理机关,企业发行融资券必须经市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发行融资券的金额起点为100万元,发行总额以企业自有资产净值为限。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提供:企业发行融资券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和上一季度的财务报表;以及市人民银行指定的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评估证明。融资券的期限分半年、九个月、一年三种,利率按购买对象不同,可以比银行对单位、个人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高40%,到期一次支付本息。企业、事业单位、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均可购买融资券。单位购买融资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有权自主支配的自有资金。企业发行融资券,可以自己发行,也可以委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机构可按发行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融资券可以在市人民银行批准的中介机构转让、买卖,可以办理抵押。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市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和购买单位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照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罚则进行查处。

☚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金融机构经营国库券转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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