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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军队文职干部管理的基本军事法规。健全和完善军队文职干部制度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的规定,1988年4月27日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共8章27条。对文职干部性质、地位、编制范围、来源、任免、待遇和转业、退休等作了规定。《条例》规定。文职干部的编制范围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为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职务,编制文职干部。师以下部队原则上不编文职干部。《条例》还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受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藉。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制度和文职干部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于1988年4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颁发全军执行。暂行条例共分8章27条。该条例对文职干部的性质和地位、文职干部的编制范围、文职干部的待遇、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和转业、退休以及文职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文职干部的来源,文职干部的职务名称和职务等级,文职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奖惩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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