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军事审判机关组织法规。1932年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共7章34条。主要规定: (1)凡在红军、游击队、独立师(团)、赤色警卫连等武装队伍服役的,无论是军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倘犯了刑法、军事刑法及其他法律,皆由军事裁判所审理。在作战地带居民的违法行为,或敌军的侦探、内奸,也由军事裁判所审理。(2)军事裁判所由所长、副所长、裁判员若干人组织裁判委员会。审判法庭由三人组成,以裁判员为主席,另有两名陪审员。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3)初级军事裁判所审理军长以下犯罪的指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案件,为初审机关。高级军事裁判所是审理经过初级军事裁判所判决而上诉案件的终审机关,同时也是审理军长以上及军委会直属部队指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案件的初审机关。最高军事裁判会议是审理经过高级军事裁判所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之终审机关,同时也是审理军团指挥员以上的重要军事人员的审判机关。(4)在初高级军事裁判所的所在地,分别设立初级军事检察所和高级军事检察所,由所长、副所长、检察员若干人组成。军事检察所是检察和预审军犯的机关,并代表国家对于军事犯向法庭提起公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府的军事审判组织法规。1932年2月1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共7章34条。第1章:“总则”。规定军事裁判所审理的案件是在武装队伍服军役的人和作战地的居民触犯刑法、军事刑法及其他法律的案件,以及作战地带的侦探、内奸案件。第2章:“军事裁判所的组织系统。”规定军事裁判所分为:(1)初级军事裁判所;(2)阵地初级裁判所;(3)高级军事裁判所;(4)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并规定各级裁判所隶属于何种机关领导。第3章:“各级裁判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规定了四级裁判所的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等的编制、来源,等。第4章:“各级裁判所的裁判及其裁判手续”。规定各级裁判所管辖案件的职权范围及审判案件的程序,如一审、二审、公开审、就地审,等。第5章:“军事检查所的组织及任务。”规定了军事检查所的组织系统、组成人员、职责,等。如规定军事检查所是检查和预审军犯的机关,一切案件,除已明白无须再检查的简单案件外,都先交该级军事检查所去检查;军事检查所对案件检查完了,做出结论之后,再将案件送交军事裁判所去审判。军事检查所是代表国家控告军事犯的原告机关,它可以检查军队中及与军事有关的一切犯法案件,并可向法庭提出公诉,开庭审判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公诉。当检查案件的时候,凡与该案件有关系的任何人,检查员有传来讯问的权力。传审时可以用传票、拘票、检查票3种。第6章:“经费”。规定按预算由各该级的军事机关发给。第7章:“附则”。规定条例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命令形式公布,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修改或停止,条例由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