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性生活状态
民国时期,社会生活动荡剧烈,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社会性生活也受到很大影响:
❶民国初年:在辛亥革命中,一些先进妇女,冲破“男主外,女主内”的封建教条,勇敢地战斗在争取自由、争取民族解放的战场上,成立了中华女子竞选会;临时政府在一系列教育文件中,宣布了废止读经、奖励女学、提倡男女同校;何香凝、宋庆龄等人同丈夫一起参加革命活动,成为著名妇女人物。辛亥革命失败后,袁世凯进行全面复辟,封建礼教重新抬头,婚姻状况又恢复到辛亥革命前,婚礼仍用旧礼,典妻、童养媳、纳妾、缠足等恶习也未受到禁止;并且发布《褒扬条例》,力倡“妇女节烈贞操”;一些为传统文化中正统礼教所不容的淫秽之风,也重新沉渣泛起。
❷五四运动:对于封建礼教的复辟,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进行了意识形态上的批判。在性生活方面,陈独秀发表了《欧洲七女杰》,李大钊发表了《战后之妇女问题》,鲁迅发表了《我之节烈观》、《坚壁清野主义》、《寡妇主义》,周作人翻译了日本妇女与谢野晶子的《贞操论》,胡适发表了《贞操问题》、《我之贞节观》、《易卜生主义》、《大学开女禁的问题》。五四运动爆发后,许多女性也投入到这场反帝反封建的政治斗争中,如天津成立了“女界爱国同志会”,上海的上层妇女也投入其中。
❸第一次国共合作: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开始将妇女解放运动同中国革命斗争结合起来。中共二大,专门作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由共产党人起草的国民党“一大”《宣言》提出:“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促进女权之发展”;国民党“二大”专门作了《妇女运动决议案》,规定要组织领导妇女参加国民革命运动,并注意妇女自身解放。这些决议和原则,在当时都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❹国统区性生活状况:国民党政府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这种利益反映在性生活上就是它既承认男女平等,又保留了许多封建残余。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民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并把古代以宗法分亲属的旧观念改为血统亲和姻亲两种亲属关系,这在结束中国历史上旧的婚姻关系起了重要作用;关于男女离婚问题也较公正。但《民法》也存在一些维护夫权、歧视妇女的地方,并在一定程度上为父母、家长包办和干涉未成年人的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实的生活中,国统区的广大妇女,仍处于低下的地位,娼妓队伍不断扩大,数目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代。
❺革命根据地的性生活状况:革命根据地倡导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并着手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建立。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第一个法律性文件;在此基础上,1934年4月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努力消除封建礼教,一方面严禁娼妓等社会污秽,一方面防止资本主义世界腐朽的、不负责任的性解放、性自由的影响。一些共产党人也投入到了妇女理论建设的领域,其中邓颖超1942年在青年妇女座谈会上发表的《谈男女青年的恋爱、婚姻问题》的讲话,引起了巨大反响。在婚恋方面,许多妇女都把自己的婚恋观同共产党人的政治理想统一起来,成为革命的伴侣,最突出的事迹是陈铁军和周文雍“刑场上的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