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协作区
为协调毗邻地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奖售标准而划分的地区,为了协调省与省、县与县之间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奖售标准,保证商品的正常流通,搞好地区之间的价格协作关系,1972年商业部决定恢复和健全毗邻地区价格协商会议制度,把全国划为六个价格协作区。 这六个价格协价区是: ❶ 辽宁、吉林、黑龙江; ❷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 ❸ 甘肃、陕西、宁夏、青海、新疆; ❹ 四川、云南、西藏、贵州; ❺ 广东、湖北、湖南、广西、河南; ❻ 上海、山东、福建、浙江、江苏、安徽、江西。价格协作区协商同意的价格,必须共同遵守。 如果一方需要变动价格,要征得毗邻地区同意,不能单方面随意变动,必要时,各协作区开会,可邀请外区的邻省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