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集体元首制,由国家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如任期中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主席之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代主席职位。国家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不负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