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有偿原则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在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也必须满足对方当事人经济利益实现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适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关系,对非经济内容的人身关系不适用。核心是强调民事活动中任何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损失自己的经济利益,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愿意放弃或贬损自己的权利,法律亦予以允许。所以不强求任何一民事活动都能使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对等。 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在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也必须满足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要求的准则。 ☚ 公序良俗原则 自愿原则 ☛ 00006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