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由全国人大从其代表中选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两月开会一次,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一般法律,决定国家各项重大问题,监督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并对它们行使部分任免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主持常委会工作,召集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每届任期均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