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贷款业务的核算
银行贷款业务核算的一种方式。它是指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以内,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在一般情况下,专项贷款均委托专业银行办理,由专业银行发放后,再由中国人民银行将专项贷款资金拨付专业银行;有些地区的专项贷款也有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办理发放的。
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发放专项贷款的核算在其发放后及拨付贷款资金时,分别使用下列科目。
受托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时会计科目的设置。受托专业银行按照规定发放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等五种贷款,在发放或收回时,分别使用以下五个科目核算。
❶地方经济开发贷款科目。
❷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科目。
❸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科目。
❹老、少、边、穷地区开发经济贷款科目。
❺金银专项贷款科目。
中国人民银行拨付专业银行委托发放专项贷款资金时,会计科目的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发放专项贷款,在其发放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拨付专业银行各该专项贷款资金时,以及收到专业银行缴还拨付的资金时,分别用以下科目核算:
❶拨付专业银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资金科目。
❷拨付专业银行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资金科目。
❸拨付专业银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❹拨付专业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资金科目。
❺拨付专业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资金科目。
在科目下,按行别分设帐户。
帐务处理。
❶委托专项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拨付。委托专项贷款资金不能采取按照贷款计划预拨资金的做法,应由受委托专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贷款项目文件或委托贷款协议书,并按项目工程进度对企业发放贷款后,再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按专业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办理划拨资金手续。
❷委托专项贷款资金的收回与缴还,受托专业银行向企业收回专项贷款时,应于当天划交中国人民银行。
❸受托专项贷款的利息计算与划转各专业银行代发放的专项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和收息,并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❹委托专项贷款资金的核算。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应经常按科目分户帐核对借据,与拨付的专项贷款资金核对,确保帐据相符。并应及时与有关受托专业银行核对,保证双方余额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的处理。有些地区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发放专项贷款时,可以使用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沿海城市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和金银专项贷款等5个会计科目,其帐务处理手续,作为本身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