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维持和平行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维持和平行动peace Keeping operation联合国自50年代以来的实践中形成一种维持和平的办法,作为《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程序与强制性执行行动之间的补充。维持和平行动基本上是一种阻滞行动,旨在制止或遏制冲突中的战斗行动,同时进行协同的努力,使冲突各方坐到谈判桌上来,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必要的时间并创造必要的气氛,以促成和平解决。维持和平行动曾被界说为为了帮助维护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由联合国组织的有军事人员参与但无强制执行权力的行动。维持和平行动分为两大类: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但不论以哪种形式维持和平,它们都是根据同样基本原则采取行动。这些原则是:(1)维持和平行动是由安全理事会组织的;只在个别特殊情况下由大会组织,由秘书长指挥。(2)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征得驻在国政府的同意,同时也征得直接有关的其他各方的同意。(3)军事人员由会员国自愿提供。军事观察员是非武装的;维持和平部队的人员中装备轻防御性武器,他们只有出于自卫才能被批准使用武力。(4)维持和平行动不能干涉驻在国的内部事务,也不能支持冲突中的一方而反对另一方。截至1990为止,联合国已采取过18次维持和平行动。其中派观察团有11次,这些观察团有各种名称,除观察团或观察小组外,有时称为停战监督组织,斡旋团、检查团等,派维持和平部队有7次,维持和平部部队的名义也有多种,包括紧急部队、安全部队、临时部队等。为了使维持和平行动建立在一个稳定的基础之上,并使之成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1965年联合国大会设立了一个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以全面审查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20多年来,该委员会一直在试图拟订一套关于组织和指导维持和平行动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各国有分歧意见,未完成任务。迄今的历次维持和平行动都是临时筹划安排的。 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派遣有关军事人员帮助维护或恢复冲突地区和平的非强制性活动。由安理会(特殊情况下由大会)应当事国请求或征得各当事国同意后决议组织,由秘书长代表联合国统一部署和指挥。军事人员由与冲突各方无利害关系的联合国会员国自愿提供,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或偏袒冲突任何一方。主要职能包括观察、调查、报告有关冲突地区的局势,监督该地区的停火,制止冲突双方的敌对行动,帮助冲突双方实现停火、脱离接触,在冲突双方之间建立缓冲地区以维护停火,等等。主要方式除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外,还包括派驻实况调查团、斡旋团、调解小组、调解专员、特别代表和监督公民投票小组等。截至1988年底,联合国共派有8个军事观察团和7支维持和平部队,其中有些仍在执行任务。1965年设立的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负责全面审查维持和平行动的性质、法律依据、有关机关的职权划分、作用、经费等一切有关问题。中国于1988年11月2日被接纳为特委会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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