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地方治安临时军律文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陆军部于民国元年(1912年) 2月4日颁布的军事法规。主要内容有: “倘敢在外滋事,即为不法军人,如有匪徒假冒,一律严拿重惩”;凡是“任意掳掠”、“强奸妇女”、“焚杀良民”行为,一律处以“枪毙”;“无长官命令,窃取名义,擅封民屋财产”、“硬搬良民箱笼及银钱”的,一律“枪毙”;“私斗杀伤人”、“勒索强买”者均“论情抵罪”;行窃、赌博、纵酒行凶者罚;其他类似上述行为酌情罚办等12条。律文还附有陆军部示谕,号召军民团结,支持革命。并授权统御各军长官有维持军容风纪之责,有犯本律者,可以按律处置。临时军律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军事法规,它对于整顿军纪,维持社会秩序起了一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