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及运行
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开始建立的。
第一阶段,从1980年冬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果下生产队诞生到1982年8月中央36号文件颁发之前,为村民委员会自发建立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 村民委员会诞生并不断涌现,其名称很不统一,组织机构也不健全,工作范围也不尽一致,村规民约也不够完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作用都不够统一。但是却引起了上下各方面的关注,特别是引起了党中央的重视。
第二阶段,从1982年8月中央36号文件颁布,要求各地“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委员会试点”后,为村民委员会建立的试点阶段。这个阶段,中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下达了中发〔1982〕36号文件,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组织得到充分肯定。对此,贵州根据中央36号文件精神,有计划地派出工作组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经验,为在农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作了准备。
第三阶段,从1982年12月新宪法颁布到1984年底,为有组织地建立村民委员会阶段。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把建立村民委员会正式载入了宪法。从此,建立村民委员会有了法律依据。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建立工作的顺利开展,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即中发〔1983〕35号文件。文件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以及如何建立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1984年,随着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开展,全省开始了有组织地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各地共建立村民委员会25 581个。贵州的村民委员会,是在1984年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时,以原来的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的。由于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乡级政权,时间仓促,大多数地方只是换了牌子,把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1986年和1987年先后两次结合农村整党和县、乡的换届选举,对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整顿工作,少数地方对村民委员会进行了适当调整。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试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在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在抓好试点、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89年7月,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颁布实施。全省各地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的《实施办法》工作。从1988年10月开始进行试点,到全面铺开,历时1年零9个月,全省的86个县(市、特区、区)都进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1990年底全省的村民委员会为25 376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