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渔政渔港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为保护近海渔资源,辽宁省及沿海渔区组建了一支渔政管理队伍,配备渔政船、电台等设备仪器,“文化大革命” 中渔政管理机构撤销,管理工作瘫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渔政管理机构。1996年,全省有县以上的渔政管理机构93个,配备渔政检查员1 670人,有国家级渔政船23艘,总吨位4 387吨。有渔港监督机构61个,管理人员361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管理力度。渔政、船检、港监三管齐下,强化了对虾增殖放流和海蛰渔汛管理,清理 “三无”渔船,制止越境捕捞,调解资源纠纷,监测水域环境,打击海上偷捕罪犯,组织抗灾救灾,为 “海上辽宁”建设创造了良好的产业环境。坚持以法治渔,近20年来,辽宁省人大和省政府颁布地方性渔业法规、规定等30多种。对保护渔业资源,维护国家和渔民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