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原则“santongshi”yuanzeprinciple of “three simultaneousperformances”
一切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的规定。
中国在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中的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又重申了这一原则。为了使这一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国务院在1981年5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最低程度。现有大城市和污染严重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项目;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等需要保护的特殊地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从建设项目的选址报告、工程设计、施工安排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达不到要求的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这一原则的应用范围扩大到“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规定。“三同时”原则的实施,对于控制基本建设中产生的新污染源起了重要作用。
“三同时”原则
我国在环境保护和管理中,为防止新污染源的出现而实行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内容是:“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其中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为了提高“三同时”的执行率,国务院在1981年5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又作出具体规定: (1) 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最低程度。现有大城市和污染严重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项目; 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2)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从基建的选址报告,项目设计、施工安排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并将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要求的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