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
吉林省农村1983年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承包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集体和农户签定的合同期短。一般土地承包期为三年左右,由于承包期过短,使农民产生怕“变”和怕“归大堆”的思想顾虑,没有长远打算,只求“当年红”、“现得利”。不愿投资、投劳,改善土地条件,少数农户甚至出现掠夺式经营。
1984年1月上旬,中共吉林省委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精神,确定多数群众要求调整承包田的地方,可以进行调整,有些生产队承包地块划分过于零碎,群众要求重新划分的应当允许,调整土地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在调整中,对过去没给现役军人分包责任田和口粮田的要补给,对利用非法手段多分田的,多分部分退回生产队,分好田的,改按好田提取各项提留和缴纳国家征购任务。对吃农村留量的职工家属,凡是没有劳动力的,不承包责任田,已经承包的要退回:对包干到户后,发生人口、劳力变化、人口减少的,生产队要收回承包田;人口增加的(不包括超生的),可以补给口粮田和责任田;也有的用动粮不动地的办法,或采取多数农民同意的其他办法解决。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的政策,以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使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具有相对性,使土地承包制度按商品生产需要进一步完善起来,会议明确指出,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它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耕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重新发包,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强调在粮食价格双轨制的条件下,允许由转入户为转出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为鼓励和引导一部分农户离田经营,向种田能手转让土地,省委于1984年4月中旬,召开了从事25项专业生产的29位专业户代表座谈会。8月7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发展农村专业户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鼓励和保护专业户发展生产的政策措施。据1988年末统计,全省土地转包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左右。土地转包的形式:
❶在土地产出率一般,土地又不缺贵的地方,一般是无偿转包;
❷在土地较多,产出率较低,非种植业门路较广的地方,因受土地保养制中经济手段的约束,一般采取倒补的办法转包;
❸在土地稀缺,产出率较高的地方,一般实行有偿转包。就全省来说,大多数地方是实行有偿转包的。
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为建立健全向承包土地投入的机制,吉林省人民政府1984年7月发出了《关于农村耕地保养的若干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地的地力情况,增产指标和养地的需要,规定每亩耕地每年施用有机肥的指标(优质有机肥,应不少于2立方米),积造农家肥的数量和质量,有障碍因素土壤的改良要求等任务,并纳入承包合同,对耕地保养好的,予以鼓励,没完成任务的,收缴耕地保养费,用于耕地保养、奖励和补偿,屡教不改的,根据合同规定,收回承包田。同时,根据每块地的土质、肥力、产量等有关的因素,对现有耕地定等定级或定等估价。农民培肥地力、加工土地,使用土地等级提高的,土地转包时,由转入户或由集体给予合理补偿。全省各地按照规定,陆续建立和实行了承包地的保养制度,农民向土地投入农家肥逐年增加,向土地投资,搞基本建设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据统计,从1985年至1990年,全省农民自筹资金打小型机电井12.93万眼,新开水田266.81万亩,同时积极进行了平整土地,水土保持工程和农田水利建设等。
1984年10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吉林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农民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住宅、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不得弃耕弃管,违反者,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严禁垦草开荒,破坏草原设施、草原资源以及其他有害于草原建设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联办水利工程,占用非受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予以调剂,或由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所占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3—4倍,给予土地补偿费。”“严禁集体和个人在林地内开垦小片荒。凡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作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做出规划,限其退耕还林。”从而把完善土地承包制后的土地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进行的轨道。
☚ (一)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层次,是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适当扩大和积极维护农户经营自主权,调动农民发展生产积极性为主要内容进行的 2.改革统派购制度,引导农民面向市场发展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