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人口用油
1954年实行食油计划供应后,供需矛盾缓和, 国家库存油品增加。 1957年10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 《关于调整城镇食油供应标准的通知》, 将机关干部、 企业职工、 学校教师和学生的食油供应标准统一调整为11小两 (16两为0.5千克), 城市居民调减为7小两, 郊区农民调减为4小两; 农业区县城以下的机关干部和职工调减为10小两, 居民调减为4小两。 三年生活困难时期, 供应标准调减到每人每月2~8钱。 1963年3月对城镇人口每人每月供油不足5钱的, 一律调整到5钱; 超过5钱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1964年12月, 再次调高了城镇人口的食油供应标准。 1981年7月起, 将省内定量供应人口的食油供应标准, 一律提高到0.25千克。供应标准略高于其他省、市、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