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概算回收金额指基本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移交生产前属于建设单位所获得的各项纯收入。编制概算时,回收金额的内容按建设项目的性质具体计算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一、矿产品: 回收金额=矿产品收入-保管、销售、损耗费用 矿产品收入=单位售价×预计能开采出来的矿产品数量 二、施工副产品: 回收金额=预计副产品数量×单位售价-保管、销售等费用 三、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临时房屋及构筑物: 回收金额=折旧费+余值-拆除费用 四、运输工具:回收金额=折旧费+余值 五、联合试车的收益中,收入大于支出的差额部分应列入概算回收金额。 六、建设场地中原有房屋、构筑物等拆除后的收益。在编制概算时,应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确定,如有的城市旧房拆除下来的构件、旧料归房管部门所有,就不再计算回收金额。无此规定的则应视具体情况计算回收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