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确定指导性计划范围的依据
17. 确定指导性计划范围的依据
关于如何确定指导性计划的范围,有几种不同划分的依
据。
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划分,也有人提出按产品的性质划分,包括产品的使用范围、价值大小、余缺程度、品种多少、生产条件等,称之为“产品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资金的用途来划分,对资金的扩大再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资金的简单再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称之为“资金论”;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按企业生产建设的层次划分。对两头,即企业的建厂投资、生产能力和净收入分配、扩大再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 对中间一块,即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实行指导性计划,称之为“生产层次论”。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实行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其他大量产品和经济活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指导性计划或完全由市场来调节。指导性计划的范围不能只局限于生产领域,应当将其扩大到全社会的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领域。
第五种观点认为,具体确定指导性计划的范围是比较复杂的,划分时应考虑如下一些因素: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状况;生产的社会化程度; 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社会供需的状况。一般来说,对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对于面向全国的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对于影响全局的经济活动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对于重要的短缺物资,计划控制和指导的程度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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