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台湾著作权法1985年,台湾省对1963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使其著作权法基本摆脱了 《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包括总则、著作权之归属及限制、著作权之侵害、罚则和附则等5章,共52条。这部《著作权法》与前几部法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改强制注册制为任意注册制。此外,在受保护客体中,修订文本增加了 “录音著作”、“电影著作”、“录影著作”等; 把“演讲、演奏、演艺、舞蹈著作”解释为“指以声音或动作所为之现场表演”,即表演者为“著作人”,表演者的动作或声音则被视为 “著作”;增添了“电脑程式著作”(即电子计算机程序)一项。修订本专门为使用音乐著作的著作权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 对外国人在何种情况下能够于台湾地区享有著作权作出了规定。在侵权救济中,被侵权人除有权取得赔偿外,有权要求由侵权人出钱,将法院的判决全部或部分登在报刊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