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为从事建筑活动而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制度。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该法,我国境内的建筑活动,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