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国务院于1955年11月10日颁布。共10条。主要内容有: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按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于1956年1月开始发行,1956年10月1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帖息;公债券券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六种,利率为年息四厘,自1957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还清,自1957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的百分之二十第十次一次还清;公债的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作抵押;伪造公债或破坏公债信用的、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