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
按:章句曰‘人物之性,亦我之性’,是以稟賦之初言。又曰‘但以所賦形氣不同而有異耳’,是以稟賦後偏全言。而其本然之理則同也。又曰‘能盡之者,謂知之無不明而處之無不當也’,此言各因其物之當然而知其宜焉,各因其理之通處而處之當焉。以此觀之,所謂盡人物之性者,即隨其當然而自我處宜之謂,非謂使人做己事,使物做人事,然後方是盡人物之性也。南塘丈以為‘人與物性道同而氣稟異,則聖人之教終無以變人物不同之氣,而反其所同之性’云云,是則使物必做人之事,然後方謂盡物之性也。此言恐非朱子之意,而亦失聖人所謂盡物性之義矣。
此自誠而明者之事也。注。
按:至誠能盡其性,是誠也;能盡人物之性而贊化育參天地,即明也。蓋誠明即仁知也。此章即上章自誠而明言,即仁之至、義之盡也。乃誠者,仁之事,故章下注曰‘天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