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2条规定,在企业外以存放在地上或地下的形式丢弃垃圾,无论是包装过或以其他形式丢弃,应被禁止。第10.3条规定,应禁止任何人从事利用其职业或所从事的行业,在应该知道或明知其场所制造出的废物肯定会或可能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仍置本法于不顾,从而触犯本法案。此项禁止适用依照本法明确允许其实施的有关行动。应禁止任何人从事利用其职业或所从事的行业,在应该知道或明知以下行为肯定会或可能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仍然从事收集、接收、储藏、加工、再生加工、销毁存放地地上或地下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废物的活动。此项禁止不适用依照本法明确允许其进行的有关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