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民国各县土地查报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各县土地查报立法


1934年民国政府发布《修正各县土地查报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1)土地查报事宜,由县政府督率区公所及乡镇公所各就所管区域办理。(2)土地查报的程序及土地查报单应载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3)凡业主管业田产均在本乡镇以内的,可按完粮户名填于一单之内;如田产坐落他乡、镇的,应另填一查报单,由本乡镇代为查填审核后,转送各该田地所在地的乡镇公所汇编入册。(4)业主在规定期限内遵章填报的,概免缴纳手续费;逾期缴到的,每亩罚收手续费银1角。(5)业主如逾限不报的,由该乡镇土地查报外代行填报。(6)业主如有伪造单串或在其原单串上涂改字迹的,除查照原单串所载亩数填报外,其伪造单串的,依法治罪。(7)在办理土地查报期间,县政府可酌派人员分往各区乡镇督促指导,并协同办理。(8)县政府办理土地查报限内,概不收费;如有私收规费的,一经查出或告法,依法治罪。(9)办理土地查报人员由县长考核奖惩;其成绩卓着的,可呈请特别嘉奖。(10)凡阻挠查报的,依法治罪;办理土地查报人员如有舞弊行为而涉及刑事的,依法治罪。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19: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