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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濑户内海环保监督立法
日本《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规定:(1)为严格和恰当地执行本法律,环境厅长官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有关府、县知事提出必要的劝告和建议。(2)环境厅长官有权要求有关府、县知事汇报对前款所述的建议所采取的必要措施。(3)根据本法规定,制定或修改、废除政令时,应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所需要的经过措施。(4)按本法规定属于府、县知事权限的事务,可委托政令规定市的市长进行监督。(5)上述政令规定市的市长,应按总理府政令规定,将施行该法所需要的事项通知府、县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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