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专人记录整理存档。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写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依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并印制正式文件,刊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发送市和区、县国家机关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及时在《天津日报》上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1月1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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