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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用水管理计划立法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10章水的利用和使用中规定:(1)为了协调用水、保护水和防止水害,应制定管理用水制度计划。上述的计划规定管理用水制度的措施。(2)共和国本部的管理用水制度的计划由塞尔维亚议会执行委员会制定。(3)包括共和国本部和自治省领土的地区的管理用水制度的计划由议会执行委员会会同自治省的主管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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