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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主要内容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其主要规定如下:
(1)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在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时,不应该在实质上比承认和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更繁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
(2)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提供原裁决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必要时应附具译文。
(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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