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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10月26日清政府颁布。
共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议员分钦选与民选两种。
两种议员各100名。
钦选议员来自满清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衙门官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等,上述被选人通过资政院奏请清帝最后选定人选。
民选议员来自各省咨议局互选的资政院议员,各省名额2~9名不等。各省咨议局在督抚监督下,选出2倍于资政院议员额数的当选人,由督抚从中圈定后送资政院,他们同时不再作为咨议局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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