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判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判决 简称行政判决。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相关的行政争议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决断。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是: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判决可作如下分类: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强制履行判决 根据判决与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强制履行判决。维持判决,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变更判决是指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即判令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这种分类是行政诉讼中行政判决的最为重要的分类。 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 根据判决所解决争议的范围,行政判决可分为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当事人的全部争议和请求作出最后结论的判决。部分判决(又称一部判决)是人民法院就审理的案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所作的判决,这种判决通常适用于诉讼内容较多,或者涉及合并审理的案件。先行判决的部分事实,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全部出庭参加诉讼来划分,行政判决又分为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当事人双方都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即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基础上的判决;缺席判决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尽可能地对席判决,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才能缺席判决。 肯定判决、否定判决与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 根据判决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满足与否来划分,行政判决又分为肯定判决、否定判决、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亦即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为肯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亦即原告败诉的判决为否定判决;部分满足原告诉讼请求,亦即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判决为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 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来划分,行政判决可分为生效判决(又称确定判决)与未生效判决(又称未确定判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或上诉又撤诉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未生效判决,是指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主要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上诉而上诉期限未满的判决。 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 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的审级来划分,行政判决又分为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一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以及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一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以及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作出的判决。 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 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划分,行政判决又分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终审判决是一经宣告或者在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之不能提出上诉的判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第二审案件所作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也是终审判决。非终审判决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当事人对之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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