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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美国联邦议会立法程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美国联邦议会立法程序

一个议案从提出到正式成为法律,大体都经过议案的提出、审议、签署颁布三个阶段。

任何一项议案,均必须由至少1名国会议员在参议院或众议院提出。在众议院中,公议案可由多达25名议员联合提出,在参议院中,提案人数不作限制。

除征税和拨款法案必须首先在众议院提出外,其他议案可以在任何一院首先提出或在两院中同时提出。议案提出后就由议长交本院主管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审议是立法过程中的关键阶段。绝大部分议案就在委员会中夭折,被否决或搁置。

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列入议程的议案中,重要的要经过听讯(或听证)会程序。议案经委员会审议并进行表决后,如果赞同,就向全院大会提出报告,由每院全院大会审议。

全院大会辩论后就议案进行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案——通过或拒绝议案,退回委员会,或通过另一修正案。

制定法律须通过“三读”程序。议案在全院会议中提出时宣读标题为“一读”。在全院或全体委员会审议开始时进行“二读”。

最后表决开始前进行“三读”。任何一院通过某一议案后,就将其送交另一院,在另一院再经过同样立法程序。如果两院对某一议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就成立两院共同组成的协议委员会,以谋求妥协。议案经两院共同通过后送交总统签署。此间,总统如否决该议案,则需要说明作出该项否决的理由,并将被否决案退还原审院。如果总统不加否决,或者被否决案经过议员2/3多数票重新通过,即交国务院颁布,成为正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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