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印行条例》
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1869年2月28日颁布,由明治新政府在基本完成讨幕事业后借鉴外国报纸法而制订。主要内容为:(一)每种报纸应有各自固定的报名;(二)凡经官方批准的报纸,可免检,但每期需在出版当天向官厅呈报两份;(三)每期报纸均需注明出版地点、日期、编辑人和出版者姓名以及期数;(四)一切天变、地异、物价、商法、政治(不许对政治妄加评论)、军事(言论错误而不改者应追究责任)、火灾、嫁娶、生死、文学艺术、游宴、服装、饮食、各种官方公报、洋书译文、海外杂话以及其他与世无害的事项均可刊登;(五)刊登赠签书文、个人著文、杂谈等应署作者姓名(唯诗歌例外);(六)禁止在报纸上污蔑他人;(七)禁止对宗教妄加评说。
该条还有附录:(一)官方报纸的取缔权不属于开成学校(幕府洋书调所后改名为开成学校);(二)各府县出版的报纸其检阅权归各府县裁判所;(三)外国人用日文出版的报纸,必须向当地裁判所备案,当地裁判所必须加以监督,并根据新条例执行,不得龃龉;(四)开成学校只负责监督东京出版的报纸;(五)东京各报如违反新闻条例,由开成学校向东京裁判所提出控告,再由东京裁判所进行审判定罪。
该条例颁布之前,明治政府基本取缔了佐幕派报纸,日本报业一度萧条。明治维新进入推行资本主义新政阶段后制订的这部《条例》,主要目的在于解除报禁,故对日本报业的再度繁荣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