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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报纸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报纸条例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对报纸管理的规定。1914年(民国三年)颁布,共35条。民国4年修订为34条。沿袭日本明治42年(1909)新闻纸法对报刊的管理采取批准制加保证金制。主要内容:报纸的概念及种类(分日刊、不定期刊、周刊、旬刊、月刊、年刊6种);报纸发行执照的呈请及内容;报纸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的消极资格;保押费的缴纳;报纸禁载内容(淆乱政体、妨害治安、败坏风俗、泄密、个人隐私、损害名誉等);报纸登载错误的更正;处罚种类及罚金数额;不适用刑律自首、再犯、数罪的规定;公诉期限等。民国5年(1916) 7月黎元洪总统下令废止。

报纸条例

268 报纸条例

民国初年袁世凯政府制订的新闻法规。1914年4月制订,由国务总理孙宝琦、内务总长朱启钤副署公布。次年7月又加修改公布。共35条。内容基本上是清朝报律的援用,关于禁止刊登的文字,未提民国《暂行报律》中所定“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因未经国会讨论通过,被称为“命令式之法律”。旨在使其对革命舆论的镇压合法化,公布后引起公愤。袁死后,1916年7月,总统黎元洪下令废止。

☚ 民国暂行报律   出版法 ☛
报纸条例

《报纸条例》

日本明治政府颁于1875年6月20日,主要作用是对报纸进行镇压。在此之前,日本报纸政治气氛活跃,民权派报纸言论占压倒优势,《评论新闻》杂志等媒介更以过激言论攻击政府,引起当朝者不安。《报纸条例》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设立刑事处罚条款并规定对“违法”报纸给予“禁止发行”和“暂停发行”等处分,如第十三条规定:“凡刊载诋毁政府、颠覆国家、煽动骚乱言论者,处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该条例公布后5年内,触犯法令者达200人以上,历史上出现空前的言论恐怖时代。据邮政大臣前岛密的《梦中闲话》记载,该条例的制订是在内务大臣大久保利通授意下进行的。该条例第四条还规定,禁止外国人经营和出版报纸。1883年4月,政府对《报纸条例》加以修改,限制报社社长、编辑人、印刷人的资格,增加了保证金条款,把禁止发行和暂停发行的权限扩大至海陆军、外务省和地方官吏。故修改后的条例被称为“日本历史上最残酷的新闻法规”。

☚ 报纸刊登限制令   报纸独立性信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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