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广告人员守则》
我国报纸广告工作人员的第一个行业自律性文件。中华全国报业经营管理协会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1989年12月原则通过。该守则规定,报纸广告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广告政策法规;坚持广告真实性,自觉抵制虚假广告和浮夸不实广告;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要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特点,不得刊登崇洋媚外、反动、淫秽和封建迷信的广告;不组织、不刊登任何形式的“新闻广告”;报社之间广告业务往来应严格遵守承办代办广告业务的有关规定;报纸广告业各单位应密切联系,友好合作,维护报纸广告工作者之间的团结;树立客户第一思想,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主动为广告客户搞好广告策划、市场调查、信息反馈;加强广告工作人员的思想和道德修养,提倡奉献精神,提高业务素质;不得用乱发组稿费、回扣等方法争夺广告客户,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维护报纸广告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