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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现行的对报纸管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1990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署务会议讨论通过,同年12月25日发布施行。共8章54条。总则部分说明了中国报纸事业的性质、办报的方针和政策以及报纸的宣传作用和宣传重点。规定禁止在报纸刊载的内容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的;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社会安定和煽动动乱的;宣扬凶杀、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诽谤或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内容。报纸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经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后方可出版。报纸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办的报纸进行管理,在报纸的政治方向上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正式报纸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报纸,不得直接转载内部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或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内容,在转载或摘编国外和港、澳、台报纸、期刊、图书内容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该暂行规定还对报纸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定价、发行范围、临时增版、临时增期和中断出版等问题作了规定。此外,对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也有所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该暂行规定的报社可给予各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报纸;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版1至5期;停止整顿1至3个月和撤销登记。如果报纸刊载了前述被禁止的内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90年9月6日通过,同年12月25日颁布施行的我国报纸法规。本规定共8章54条,是我国报纸管理、发行的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和应遵循的办报条例。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对现有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出版周期超过一周的、以报纸形式出版的散页连续出版物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即为“正式报纸”。正式报纸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可在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新闻业务及其他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活动。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任何报纸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二)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三)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四)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破坏社会安定和煽动动乱的;(七)宣扬凶杀、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八)诽谤或侮辱他人的;(九)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内容。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解放军系统创办报纸,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请,经核准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正式报纸,由其主办单位凭新闻出版署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程序为:报纸主办单位填写“报纸申请登记表”,并由报纸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登记机关对“报纸申请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发给“报刊登记证”,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当地序列。经批准登记注册的非正式报纸,由其主办单位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报刊登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新闻出版署规定;“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有效和换发时间,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报纸停办,应由其主办单位提前30天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办理停办手续。报纸必须按规定经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后方可出版,否则属非法出版。报纸经批准登记注册后,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资代办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公开发行的报纸,不得直接转载内部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或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内容;转载或摘编国外和港、澳、台报纸、期刊、图书内容时,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国内统一刊号。正式报纸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变更主办单位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变更主管部门应由其主管部门与拟接管报纸的主管部门分别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批准后,方可变更。
凡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可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由报社的经营部门进行,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凡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经营广告业务,须持“报刊登记证”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获准后方可开展广告业务。报社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除建议其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还可视其情节轻重,直接给予报社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停止出售;(四)没收非法所得;(五)停止出版一至五期;(六)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七)撤销登记。以上处罚,可以并处。报社因受到处罚或报纸停刊而对读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报社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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